戒律 - 修行者極為重要之根本法

「戒律」之說,往往統合一詞,在佛典中不見其定義;但從梵語中分別有三種:

(1)、梵語vinaya,音譯毘尼、毘奈耶,意譯律。含有調伏、滅、善治等義。謂能調理身、語、意,制伏過錯;或能治理貪、瞋、癡等諸般惡作。

(2)、梵語sila,音譯尸羅,意譯止得,謂能止惡得善;或譯作戒,以防止為義,能防止身、語、意三種行為,不作惡行,於有犯之時而能不犯。雜阿毘曇心論卷十:「尸羅,譯言修習,亦言正順、三昧,亦言清涼,亦言安眠。」大智度論卷十三:「尸羅,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羅。」俱舍論卷十四:「能平險業,故名尸羅。訓釋詞者,謂清涼故,如伽他言,受持戒樂,身無熱惱,故名尸羅。」

就「清涼」一義來說,基於人的「身口意」或者「心意識」的起變化,生作用,全為「業火」發動「欲望」所至;因此,以「戒」為「清涼」劑,作為息滅業火,防禁欲望,幫助其人而達到「不犯」的目的。

(3)、梵語pratimoksa,音譯波羅提木叉,意譯隨順解脫、別解脫、最勝、無等學等。謂能遠諸惑業;解脫繫縛,而得自在。善見律毘婆沙卷七:「於諸光明,日光為王;於諸山中,須彌為最;一切世間學,波羅提木叉為最;.....佛以無等學而制。」

以上之名稱,雖然不同,但其主旨在「戒、律」是規範,不可以毀犯,強調身、口、意生起造作之時,不可以任性地隨逐緣境,應當止於寂滅而不發生造作行為;方能化解分別的心念,不至為之束縛,而能入達解脫之道,常住清淨業識,故具調伏的功效。

戒律,是佛法中三種無漏學之首,故有正順解脫的說法。在四分律、十誦律,以及梵網經、華嚴經等諸經中說,戒律的修養,必須把握兩個原則:

一者止持:即是制止,莫使身口行殺、行盜、行邪婬、行妄語等事。

二者作持:即是實踐,如能不殺生,更能做到護生或放生;如能不偷盜,更能廣行布施;如能不邪婬,更能表現恭敬尊重;如能不妄語,更能如實言語令人得到利益等於意的修持。

佛陀制訂戒律,是針對佛弟子們在日常生活中;隨時隨地與貪瞋癡等煩惱作生死的交往;以至日久成性,習以為常,漸漸沉溺而難以自拔,不得自在。因 此,為了對治眾生的習氣,佛陀制戒:以諸惡莫作(去惡),眾善奉行(行善),自淨其意(淨心),作為戒律的基礎,制訂了五戒、十戒、具足戒等不同而確能斷除煩惱的方法。

戒,在佛陀的思想中,不是立法而局限行為,而是制教成法,納法清淨業,循體維護行為,行儀端嚴法相;所以,戒的建立,有四科:

戒法,是佛陀所制之教,如戒律中的不殺、不盜等是為戒法。

戒體,是受戒者於內心領受「戒法」後,所生起的「防非止惡」的力量。此是出生眾善行之本,為戒律的根本精神。

戒行,是發得「戒體」後,隨順戒的法旨,清淨身口意業行。

戒相,是由於恪守戒法,成就威儀之行,足以作為典範予持戒者之相也。

四科中以「戒體」最為重要,是一切止惡修善的內在力量,如果缺乏「戒體」為內涵,則戒律易流於形式化的戒條;如果戒律的精神不實踐於行為,則形同虛設,對生活一點也產生不了作用。因此,戒的功德,在於「自我」的「淨業」行為;無論是身的,口的,意的任何行為,若能「以戒為師」,依教奉行,如法止持的話,那麼聚合的功德,便能入達淨行的境界。因此,戒淨而能圓融無礙,是聚攝律儀、善法、眾生三者的功德;所謂「一戒三聚(三聚淨戒)」,即是圓具融會,貫通無礙以為宗旨。

什麼是三聚淨戒呢?

一為攝律儀戒,受持一切戒律,可使一切諸惡悉皆斷除。

二為攝善法戒,是修行一切諸善法。

三為攝眾生戒(饒益有情戒),為一切眾生遍施利益。

這三聚融通互攝,例如不殺生戒,依三聚圓淨的功能而言,可以一戒即具三聚而圓融無礙,理由是:遠離殺生的惡行,是攝律儀的行為。修此慈悲的善行,是攝善法的行為。由於不傷害的慈悲心而饒益眾生,是攝眾生的為。所以,任持一戒即具三聚。

戒是解脫的根本,戒的大前提是:不要傷害別人,自己也不要受到傷害。如何才能做到?最好的方法,就是為人處世能夠時時刻刻秉持戒律而行,不要有所違背。如能建立起莊嚴戒法的觀念,就能做到不傷害別人,自己也不受到傷害;反之,不是傷害別人,就是利益自己;或是想要幫助別人,最後卻是自己受到傷害,無論如何,總是在某一方面有所缺失。

佛弟子希望有所成就,必須致力於戒律的學習,必須建立起戒體,而戒體莊嚴之後,戒也就完成了。因為,戒體的成就在於戒法的行持,在於嚴持戒律,維護戒體,所以說,戒法可以莊嚴戒體。

總之,戒是解脫業作的依皈,是個人做個如法的出家人,必須具備的第一條件。持戒莊嚴,是僧伽的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