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與性

    六根與性

  介紹了五蘊變化,認識人的內心世界之後,於這種內外相應的整個過程中,我們仍須對五蘊接觸外在色塵緣境所必須憑藉的媒介體及其性質有所瞭解,所謂媒介體,也就是「六根」。六根,一般世俗人總是說「六根清淨」,其所謂六根與般若經中所談的六根,概念上相同,都是指人的六個根本,也就是人的眼睛、耳朵、鼻子、舌頭、身體,以及內在的思想意念。

人之所以產生情識作用,是因為人會看、會聽、能聞、具備味覺……,所以,人總在見聞之餘產生意念、思想,經過思考而有所行為動作;在鼻子聞到香味或臭味時,生起分別;在舌頭嚐到酸、甜、苦、辣各種滋味後,依喜好而揀擇……。而且,這六個根本︱眼、耳、鼻、舌、身、意,人人具足,卻也人人各有其性質與本體上的不同。

以眼睛而言,一般說眼睛正常或不正常,其標準是根據眼科醫生以儀器對眼睛作測量後所產生的數字分析而判別。但是,佛法中說「正常」,則以大多數人能夠看得見的情況而說,至於其視力程度如何,是次要問題;此外,如果有人之所見不同於一般人,那就是所謂的「不正常」了,例如色盲者對顏色的區別,必然不同於一般人對顏色的認定,所以,正常或不正常,其差別就在這裡。

  基本上,人的眼睛構造都是相同的,之所以不正常,是因為其性質起了變化,所以不同於一般人。例如瞎子,雖然看不見,卻仍具備眼睛的根本能力,我們卻不能因此而以「眼睛的能力」來說正常或不正常,因為,瞎子的眼睛屬於特殊狀況,般若經中稱為「異類」,所以不能以正常或不正常的角度來論定。之所以說「異類」,是因為瞎子具備眼睛的構造,可是卻看不見,既非正常,也不是病態;若是病態,仍有治癒的機會,可是,完全看不見的眼睛,則連治療的機會都沒有,雖然如此,瞎子的眼睛卻又能分辨光亮和黑暗,分別白天或晚上,仍不失其根本能力,但是,其辨別能力並非來自眼球的作用,而是來自視覺神經的感受。或許有人深感不解:何以眼睛具有辨別光與暗的能力,卻不能產生作用?那麼,我們不妨如此而作認識︱光是明亮可見的,暗是看不見的,如果只是以看得見或看不見而分別,那麼,即使是正常的眼睛,直視太陽一段時間後,最後還是會看不見;又如置身毫無光源的黑暗中,雖擁有一對正常的眼睛,卻也同樣伸手不見五指。可見,雙眼全瞎的人和眼睛正常的人,於本質而言,能力相同,作用不同,而六根的其餘五根,同樣可以依此而類推,依此而對六根有所認識。

  世俗人說「六根清淨」,事實上,其所謂「清淨」與佛法中的「清淨」,差別很大。以眼睛而言,如何是清淨呢?每個人的眼睛,不僅能看見美好的事物,同時也看到了骯髒的部份;看見正面的,也看到負面的;其他又如耳朵、鼻子、舌頭、身體、意念等,同樣如此。所以,「六根清淨」一詞並不能說明眼、耳、鼻、舌、身等五個根本如何能分別,又如何清淨;事實上,其真正的分別,來自意根的作用,也就是思想、意念的變化現象。每個人的雙眼都能看到紅色、黃色、藍色、白色、黑色等各種顏色,但是,自己究竟喜歡那一種顏色?這就不是眼睛所能作主、所能確定的了。所以,於本質而言,分別作用是來自意念的變化,而不是眼球所生起的分別;眼睛只是接觸外界的媒介體,其中若非意念的參與而生起分別,自然也就沒有喜歡或討厭,而其他如耳、鼻、舌、身等,同樣如此。可見,眼耳鼻舌身五根既然沒有分別意識可言,那也就無所謂清淨或不清淨了;真正分別清淨或骯髒的,完全是人的第六根,也就是意根所生起的變化作用。

「六根」及其「性質」(六根與性)︱於性質而言,前五根肯定於其本體;至於意根的性質,則為產生變化,生起作用,以致有所分別,也因此,意根又稱作浮根,說明它具有飄浮不定的特性,例如眼睛接觸到任何物質體時,意根必然隨即趕到;當聲響入耳之際,意根也接踵而至;又如一般人和他人談話的過程中,眼睛必然注視對方,同時聆聽對方所說的話,而意根,也就在這整個過程中不斷的產生分別,並隨著六根中的前五個根本(眼耳鼻舌身)隨時變化著,所以有所喜好、厭惡,並產生行為動作。

大概而說,六根中的前五根是不變的根本,第六根才是生起變化、產生分別的關鍵;而且,眼耳鼻舌身五根,只是接觸外界色塵的媒介體,唯有意根加入時,才真正生起變化,發生作用,產生分別意識,以上就是我們對六根及其性質必須具備的基本認識。

 

  六塵與境

六根之所以發生作用,相關於六塵;所以佛法中說「根塵相應」。建立起六根的概念,並理解六根的眼耳鼻舌身五根與意根的關係之後,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六根產生作用的過程中,必然與外在環境有所接觸,因而引發根的作用能力,因為,不論眼根所見或耳根所聽,必定有其見或聞(聽)的對象,而這些對象,也就是「根」所相應的「塵」。

所謂「塵」是指物質體,也就是說,凡所有物質體,都歸之於「塵」,而且,任何物質體也必定兼具物質條件及其精神內涵。所以,意根之所以發生變化,產生作用,那是因為六根接觸六塵,從而涉及物質體內在所具備的精神內涵,因此而成「境」;凡是「塵」(物質體),皆有其精神層面的意境,也因而使得六根相對於六塵之時,引發六種塵境。例如甲看著乙,這時候,甲的眼睛是根,乙的眼睛是為塵(物質體),相反的,以乙的立場而言,乙看著甲,乙的眼睛是根本(根),而甲的眼睛也就成為物質體了;我們可以從中發現物質體的精神作用及其現象,例如某人的眼睛很大、很清澈,或長得很小,或有白內障……等,這些都是在「看」的當下,於眼根對應色塵之際,即能心領神會,因相應於物質體的精神內涵所引發的境界。

一般人對於六根,很少從其根本而發現其性質;關於六塵,也很少自其物質條件更進而認識其精神內涵,可是,般若經對此卻特別詳細分別、說明,並以為重點。欲瞭解六根與六塵,首先必須知道六根是眼耳鼻舌身意、六塵是色聲香味觸法,並理解其根塵關係,具備最基本的概念︱六根的前五根與第六根(浮根)的最大差別,在於分別意識作用;前五根接觸五塵的過程中,因浮根(意根)的加入而生起分別意識,產生分別作用。若以前五根的本體與性質而言,眼睛肯定只能看色,耳朵肯定只能聽聲,鼻子肯定只能聞香(氣味),舌頭肯定只能嚐味,身體肯定只能感觸,所以,前五根與前五塵是為一對一的根塵關係,也因此,我們稱六根的前五根為「不變之根本」,至於第六個根本︱浮根(意根),則是具有變化作用之根,而不是完全不變的根本。

  根塵關係中,五根相對於五塵,但是,對於意根卻不能說「意根所對的塵是法塵」。因為,六根中的前五根與外界接觸後,由於第六根的變化作用,所以產生分別意識的現象,於根塵接觸中發現其精神價值,形成「法」的內涵;亦即前五個根本和前五個色塵接觸後,經由意根的變化作用,所以產生法的塵境;其作用過程不同於單純的一對一(根對塵)現象,所以,我們不以「一對一的相對」而說「意根與法塵」,而須把握其相互間的關係及其發展過程。

根與塵,於「根」必須瞭解其性質;於「塵」必須把握其境界;所謂境界,也就是內涵。這是學佛行者於「六根與性」、「六塵與境」應該具有的認識。

  

  十二處

關於「六根與性」、「六塵與境」,般若經中提出「十二處」,就六根、六塵而說明其有限的範圍。

所謂「處」是範圍、區域之意,如同許多社會機構或政府單位所分層設置的各個部門,其部門規劃往往以「處」而作為區分,例如新聞處、養工處、社會處……等,這樣的部門名稱即說明了此一單位的專有功能,並表現其獨立性質,說明它具有專屬的有限「範圍」。

十二處以「十二」而說「處」,是因為眼耳鼻舌身意六個根本共有六個不同的範圍,而且,六根又相對於色聲香味觸法六塵的範圍︱眼睛的範圍,關係色塵的部份;耳朵的範圍,關係聲塵的部份;鼻子的範圍,關係香塵(氣味)的部份;舌頭的範圍,關係味塵的部份;身體的範圍,關係觸塵的部份;意念的範圍,關係法的部份。可見,於「處」(範圍)分別「根」的六個不同範圍,以及「塵」的六個不同範圍,二者加起來,共有十二個範圍,統稱作十二處;但是,其「十二」並非由一、二、三、四……,以至十二,並非依順序而說的。

「十二處」是瞭解人的根、塵性質與境界後,所產生的十二種不同現象。例如眼睛,其本質是不變的根本,它所見到的是物質體的特定範圍;但是,若能在物質現象之外,更發現其精神內涵,那麼,其範圍自然又有所不同,就像眼睛看到燈光的時候,其實也就是看到明亮的光線。若以十二處而談其境界,電燈有日光燈、太陽燈、石英燈等各種不同的燈,亦即於「電」的範圍,共有許多以「電」而表現「光」的各式燈光作用;其中又如雷射燈,所謂「雷射」是一種束光體,可見,其名稱已依其性質而說明它所含藏的精神內涵了。再以六根中的耳根而言,它所聽到的聲音也有其不同的範圍,例如「鳥叫的聲音」就有麻雀的、燕子的……;「音樂的聲音」也有管樂的、弦樂的……;「人講話的聲音」又分有男人的、女人的、粗的、細的、柔和的、粗暴的……,所以,雖在同一範圍之內,其中又包含有各式各樣截然不同的內容。於「十二處」,我們必須如此認識。

根與塵,必須認識其本質,瞭解其境界;前面的五根與五塵是相對的,後面的意根和法塵則是變化的,而且,各有其不同的範圍。在此,「十二處」說明了眼睛、耳朵、鼻子、舌頭、身體及意念思想所引發的現象,共有十二種不同的範圍,稱作「十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