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要義 業的作用(二)

    因為業的作用關係到果報與因緣,現在再把業的作用,作比較詳細的介紹,在業的作用上談“定業、不定業、共業、不共業”,談這四種作用相互之間的關係。

  • 文:白雲老禪師出處:紅塵甘露期數:309期2016年4月

業的作用()   /白雲老禪師主講

因為業的作用關係到果報與因緣,現在再把業的作用,作比較詳細的介紹,在業的作用上談“定業、不定業、共業、不共業”,談這四種作用相互之間的關係。“定業”,是肯定的,作什麼因就得什麼果,也就是善因善果、惡因惡果;“不定業”,在果報上相同,可是因與果的關係不一定;譬如“造作因”雖然看起來不好,可是得到的結果是好,當然也得看造作中的因緣關係,所以造作因的好壞,與果報結果的好壞,在不能肯定的時候,都稱之為“不定業”。第三個“共業”,因為“定業、不定業”都是以個體來說因果關係,“共業與不共業”涉及到因緣法則。也可以說定業、不定業是談因果關係;共業、不共業除了因果關係之外,還涉及到因緣法則的不同。所以要瞭解這四個彼此的關係,定業、不定業肯定是談因果關係;共業、不共業除了因果關係之外,還涉及到因緣法則。

 

我們知道定業、不定業的這種作用,再看共業、不共業的作用,為什麼涉及到因緣法則的不同?因為因與果是關係到造作而承受其果,在這中間能知道的有個體的、也有群體的,往往發生一個果報的現象,有的是個人承受,有的是多數人承受,在這中間就可以發現有共業的現象,這種共業又發現受業報的輕重不同,有的輕微,有的比較嚴重,有的甚至連生命都不保了。可是在共業的前提之下,因為有共同承受果報的現象,是關係到因緣的不同,當然果報的結果不同,就涉及到差別相,這種差別相就有所謂的“不共業”,也就是說在共業的前提之下發生,但所承受的果報並不相同,這種現象就叫做“不共業”。

 

所以共業、不共業除了因果關係之外,還涉及到因緣的不同;譬如最近發生的水災問題,除了在南投、台中這些地方,有非常嚴重的災害之外,是不是其他地方就沒有了呢?天災,如果以共業來看,以南投縣來講,每個鄉鎮的承受災難的現象都不同。看仁愛鄉、和平鄉,這些地方就顯得很嚴重,再以鄉鎮裡的部落分布來看,又有其差別。但是絕不能用這種方式來看:共業的現象都是過去共同造業,現在共同受業,因為還涉及到因緣,什麼因緣?如山坡地的濫墾,或是蓋房子選擇的地點,或是生產的環境改變,再加上所下的雨量,這都關係到因緣。假使把水災的現象,當成定業、不定業來看,捨棄了共業、不共業的話,就會對佛法的因果律造成斷章取義,變成迷信了。

 

從這次大水災就很容易看出來;水災過去了,有一位中年婦人,看到天氣好就洗車,在洗車時車子擺的地方,地表面是個很好的情況,可是她並不知道地底下被掏空了!有個問題,車子擺在那裡,一個中年婦人在洗車,如果以重量而言,原來車子就應該陷了,為什麼婦人在那裡洗車,車子才因地表面塌陷出事?這裡就可以發現,業報的肯定與不肯定,並不同時發生。以共業而言都是水災,可是是水災過後,她也有不共的現象;如果說這個婦人,以果報而言,只是洗車,莫名其妙就掉到坑裡被活埋了,這是一種定業,這種定業怎麼解釋,是怎麼造成的因呢?為什麼在這種情況被活埋?

 

在上一個時段談到業的問題、果報的問題,特別強調要把握有現在的、過去的、還有未來的。以這中年婦人來說,在這種共業的水災情況之下,水災過去了,於共業而言她是不共的現象,因為因緣不同;如果以她個人的果報而言,並不肯定是過去造了這一種惡業,所以這一生被活埋;這裡不能以定業來說,其實它是不定業。從一個例子就可以去思考,定業、不定業、共業、不共業的作用,除了因果感報之外,還有因緣法則的差異性,更要把握有過去的,不要忘了也有現在的。因為現在的所作,是處在一個危險的環境,因緣有所不同,這種因緣不能歸咎於過去世造什麼因,所以這一生被活埋,不能用這種方式去看。這是現在的“所作因”,這種所作因不是“造作因”,為什麼?她不是明知道那裡有一個坑,還在坑上洗車讓自己出事,如果明知道而去作,這就是一種“造作因”。那“所作因”是什麼?因為車子髒了,天氣好了去清洗,這是所作的行為;因緣法則在哪裡?是地表面看起來好好的,下面因為水災的關係掏空了。

 

所以其中有因果的問題,這種因果只能以現在的“所作因”來看,也就是現在的所作因,往往比較容易發生所謂的現作現報,為什麼?一個活生生的人去洗車,結果因為地下被掏空了,陷個洞被活埋。如果以因而言,這種所作因不是一種惡因,可是也不是一種善因,是一種什麼因?無記因。業作有善、有惡還有無記,這是一種無記因,不能肯定是善或是惡,可是承受的果肯定是不好,因為被活埋、死掉了;就可以發現,定業、不定業、共業、不共業,這種作用怎麼去認識?很值得去慢慢思考。談業的作用,一定要舉例來看,往往一個果報現象,可能就是單一、單純的,也可能是比較複雜的,都關係到作用的不同,這種作用的不同,除了涉及因果關係、因緣法則之外,還要把握現在、過去、未來三世的不同。就像剛剛舉的例子,這個婦人被活埋了,原來的所作因是洗車,是一個無記的因,不能肯定是善是惡,可是受的果呢?活埋了,當然這是一個不好的結果,所受像是一個惡果,可是還不能肯定叫惡果,是屬於一種“無記因”,也就是她所作的是“無記因”,得到的是“無記果”;不能說她被活埋了就是惡報。

 

說到此,聯想到過去從大陸來到台灣,有位續祥法師,在大陸的武漢歸元寺受戒的。我在歸元寺受戒,得戒和尚就是他的親舅舅,就是立明老和尚;續祥法師來到台灣以後,他常有一個隨緣的做法,那時白聖法師有什麼事找他,他就去,不找他,他也不會主動的去參與一些什麼。當初大家對續祥法師並不是很瞭解,後來續祥法師往生了,這種往生的現象,就可以發現業的作用。那天續祥法師從山佳要到台北,從道場山上下來,一定要經過火車道,火車道就在這山腳的邊邊,剛好他到達山腳,要過去的時候,火車來了,尤其那列火車是貨運車,續祥法師穿的是長褂子,火車經過時風很大,長褂子的下襬飛起來,就被火車勾住了,這一勾住後就連人一起拖,一直拖到兩三百公尺,車停下來了,怎麼停下來?因為到了車站了,這時續祥法師全身面目全非,往生了。

 

當這件事情發生,有很多人評論,說續祥法師是歸元寺出來的一位法師,應該要受好的報,現在受這種惡報,一定是過去世沒有做好事,所以受這種惡報。那時我就特別強調,續祥法師這一種死不叫做“惡死”,是“壞死”;為什麼說他是壞死?依業相而言,原來是要到台北辦事,剛好遇著火車,火車經過本來是停下來,這裡有什麼因緣現象呢?就是車子經過,風很大,剛好那貨車上面的東西勾住了他的衣服,也可以說他並不是穿越平交道而被輾死的;所以在這中間有所謂“不定業”的現象,不是個定業。如果一定要說是惡死,那就違背了因果律的說法,如果是他經過平交道,看到火車來了硬要走過去,那樣被壓死或者撞死的話那才真是惡死,續祥法師這種現象我稱之為壞死。

 

因為一個物質的色體,成、住、壞、空在理論上是可以建立起來的,而且是一個不定業的現象。所以到今天為止,大家談起續祥法師,還是把他歸類於惡死的現象,那是因為對業的作用,把定業擺在那裡說因果,忘了還有不定業、共業、不共業。所以談業,千萬不要談一因一果!何況除了因果關係,還有因緣法則的存在,捨棄了因緣法則,不可能談出因與果的關係,要談這些必須要把握所謂的三世,有過去世、現在世與未來世,此中還要把握因與果的認知。其實因有“造作因”與“所作因”;“造作因”不一定有因緣,為什麼?很簡單,是過去什麼樣的因,現在受什麼樣的果;“所作因”就是談現在的因、未來的果。

 

所以“造作因”與“所作因”有所不同,就是在於過去與現在、現在與未來的關係。談業的因果,業的現象必須要把握,除了有善、有惡還有無記性,所謂無記就是不能肯定的,這種情況就可以發現善業、惡業肯定是定業,無記業肯定是不定業;而在定業、不定業發生時,還會涉及到因緣。也就是在共業的前提之下,因為因緣的不同,所以會產生不同的後果,這就有所謂不共業的作用。談到因果關係、因緣法則,還要把握三世的因果律,就是過去世、現在世、未來世,一定要搞清楚,定業肯定是“過去所作現在來受果”,不定業可能也有“過去所作現在受”,可是也不一定!說不定是現在所作,未來所受。就像剛剛提到那個中年婦人洗車一樣,是一個不定業。

 

 

那什麼是共業呢?這共業就是水災,為什麼不共?在水災的時候並沒有被活埋,而是洗車的時候,水災過去了被活埋。這中間發現的因果關係、因緣法則;差別在哪裡?還是“不定業”跟“不共業”的所作因跟所作果,是一種無記性,很難肯定是善或是惡。我再次強調,談業的作用,除了因果關係還要涉及到因緣法則,除了因果關係與因緣法則之外,不要忘了有三世時段的差異,就是過去世、現在世、未來世,這三個原則要完全把握,才能把業的作用說出一些道理來。可是,比較遺憾的是“不定業”,如果修養不到某個程度,的確不定業、不共業很難去把握一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