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

組織規程
第一條 佛陀學術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由雲老禪師所創辦,以弘揚佛法續佛慧命、培育僧才為宗旨。著重佛典之研究與法門之實修,強調五明十德之培養,並加強現代知識之灌輸,以培養全方位、具國際宏觀之僧才。

第二條 本院行政單位設下列處、館、部: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下設生活事務組
    三、總務處
    四、圖書館
    五、行者部

第三條 本院恭請雲老禪師為導師。

第四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導師遴選,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

第五條 本院行政單位中,教務處置教務長,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總務處置總務長, 圖書館置館長,生活事務組置組長,行者部置主任,由院長聘任,任期勳均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六條 本院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院務會議:
    以院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書館館長、生活事務組長、者部主任及教授師代表一人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及議決院務重要事項。

    二、課程會議:
    以院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行者部主任、當學期開課之教授師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及議決課程之規劃、實施、檢討等重要事項。

    三、學生事務會議:
    以院長、學生事務長、行者部主任、生活事務組長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及議決重要學生事務。

第七條 本院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招生委員會
    必要時得設其它委員會,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佛陀學術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為教師之聘任(含新聘、續聘)、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

第三條 本會由院長、教務長、行者部主任、及教授師代表二人組成,院長為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第四條 教授師代表由當學年授課之教授師互相推選之,由院長聘任,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會議不定期舉行,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本會審議之案件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委員為審查案之當事人時應迴避之,若有委員經提出應迴避時,則以超過二分之一出席委員決定之,應迴避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

第七條 本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佛陀學術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院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設置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為招生考試之形式,科目及日期、錄取標準及名額、放榜日期、招生宣傳方式等事宜之訂定。

第三條 本會由院長、教務長、學務長及行者部主任組成,院長為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第四條 本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二次,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條 本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行政主管之職掌

一、院長:制定各種教育政策,規劃院務發展方向,綜理重要院務、召集各項重要會議等。

二、教務長:協調溝通排課事宜,舉辦各種招生活動,建立學生學籍資料,編造學生名冊,列印點名單給各授課教師,建立學生成績資料開立學生在學、成績等證明,登記教師請假、補課情形,協助教師印製講義、考題等事宜。

三、學務長:安排學生住宿事宜,分配及督導學生執事工作,訂定學生行止規約,導正學生行止威儀,輔導學生依規定作息,策劃並參與學生課外活動,輔導學生其他各項生活事務等。

四、總務長:負責採購、器材維修等事務。

五、會計主任:編列預算並負責一切會計、出納等事務。

六、生活事務組長:管理並規範男眾部一切生活事務 。

七、行者部主任:管理並規範行者部學生一切生活事務。

八、圖書館館長:圖書與期刊之採購,編目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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